(2013)招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烟台东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路元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恒商贸有限公司,路元尚,丛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河东路338号。被执行人路元尚,男,1960年1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丛家村。被执行人丛美卿,女,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丛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路元尚、丛美卿欠原告烟台东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被告丛美卿以其所有的FJXXXX号轿车一辆抵顶借款6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丛美卿的鲁FJXX**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