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张仕辉、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波,张仕辉,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唐海波。被告:张仕辉。被告: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波与被告张仕辉、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波撤回对被告张仕辉、贺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