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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魏开斌与陈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开斌,陈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魏开斌。委托代理人:贺姣花,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頠。委托代理人:戴震,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开斌与被告陈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799.5元。审判员 周 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