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开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吕双渭与叶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渭,叶双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吕双渭。委托代理人:汪献忠。被告:叶双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双渭与被告叶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双渭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吕双渭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双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吕双渭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