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潘金江与王虎、徐玉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江,王虎,徐玉刚,方红娟,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科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941号原告潘金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被告王虎。被告徐玉刚。被告方红娟。被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被告绍兴市科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志刚。原告潘金江为与被告王虎、徐玉刚、方红娟、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科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3日,第一、第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约定的借期至2012年12月16日,逾期归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第三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四、第五被告为上述借款作了保证担保。但借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立案受理,支持原告诉请:一是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四、第五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是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借款人王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绍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金江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敏强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