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夏明强与施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强,施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夏明强。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强诉被告施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夏明强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