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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青民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倪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青民初字第0284号原告杨XX,女,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茂(受杨XX一般授权委托),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XX,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杨XX已预交),由杨XX负担。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