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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280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赵洪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