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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宁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葛晓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