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宁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葛晓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