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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申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玉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兰,王权,王志国,王志刚,巩东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申字第5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兰,女,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权,男,194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国,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刚,男,1973年4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巩东艳,女,1967年8月9日出生。王玉兰、王权与王志国、王志刚及巩东艳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玉兰、王权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兰、王权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归还我们的房产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支持。王玉兰、王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王玉兰、王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兰、王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