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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罗爱英与郭平贵、胡凤英、郭春虎分家析产纠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30-1号原告:罗爱英,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郭平贵,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胡凤英,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郭春虎,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爱英与被告郭平贵、胡凤英、郭春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三被告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郭平贵、胡凤英、郭春虎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胜人民陪审员  陈立梅人民陪审员  汪德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