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陆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陆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4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明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郑智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陆伟。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陆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怡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