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销售中心与赵岩忠、陈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销售中心,赵岩忠,陈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365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叶祥桃。委托代理人:孙海勇。被告:赵岩忠。被告:陈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销售中心与被告赵岩忠、陈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销售中心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城电器集团销售中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