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公民与许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公民,许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576号原告:谢公民,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许才华,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公民于被告许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许才华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