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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罗叶翠与祁建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叶翠,祁建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罗叶翠,女。被告:祁建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叶翠与被告祁建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叶翠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叶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叶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罗叶翠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