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罗叶翠与祁建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叶翠,祁建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罗叶翠,女。被告:祁建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叶翠与被告祁建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叶翠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叶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叶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罗叶翠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