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邢某甲、高某丙等与邢某乙、邢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高某,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36号原告:邢某甲,男,193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高某,女,192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358984。被告:邢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邢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邢某丁,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某戊,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高某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甲、高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甲、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某甲、高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