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普通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守山,李彩君,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姬守山,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彩君,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高雷,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守山与被执行人李彩君、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彩君、高雷按判决给付了欠款5300元、申请执行人姬守山代垫案件受理费5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姬守山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