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宜昌轼辙商贸有限公司、宋安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轼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伍家岗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宜昌轼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安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昌轼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宜昌分行2012年11月12日开出的编码为3010005121068874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昌轼辙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丹审 判 员 张勤人民陪审员 孟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