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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陈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陈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刘伟。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陈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伟诉被上诉人陈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伟以本案纠纷所涉及的皖S×××××号出租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另行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财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上诉人刘伟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