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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李建生与项金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生,项金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李建生。被告项金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生诉被告项金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卢雪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