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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097号原告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镇茭白荡。法定代表人李德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金伟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志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合法行使自身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君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