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响水县明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响水县明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催字第39号申请人: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连云港(维沟)化学工业园区(纬二路南、经三路西)。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学军,该公司员工。申报人:响水县明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城204国道东侧(供电局南50米)。法定代表人:戚成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1300051/27416705、出票日期2012年10月30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莹佳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背书人余姚市莹佳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响水县明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或申报人响水县明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瑞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