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王小辉、廖三娥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辉,廖三娥,彭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812号申请人:王小辉。申请人:廖三娥。申请人:彭忠。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小辉、廖三娥、彭忠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戴猛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王小辉、廖三娥、彭忠于2013年3月11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小辉、廖三娥、彭忠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戴 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