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民申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通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通红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4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顺。委托代理人:沈向明。委托代理人:杨贤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通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月初。委托代理人:徐国华。再审申请人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通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