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李静,许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哨峰。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望松岭10号(204室),机构代码:557545040。法定代表人:卫立映。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杰。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许陈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商终字第00167号判决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等履行款102196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3月25日,本院委托丽水经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炉渣2堆进行评估,该公司以炉渣堆放不规整,无法准确测定容积,炉渣中所含各种金属的含量难以准确鉴定为由无法评估。2013年4月12日,本院委托松阳温州商会对该2堆炉渣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7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炉渣2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