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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屈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双方经调解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