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招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康洪祥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洪祥,齐炳达,马晓海,陈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康洪祥,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北关西村。被执行人齐炳达,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黄土崖村。被执行人马晓海,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马家村。被执行人陈增雪,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大转山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康洪祥、齐炳达、马晓海、陈增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招执字第13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