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9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远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远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美宇,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天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923-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远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昆,董事长。被执行人闫美宇。被执行人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美宇,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天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爱青,总经理。本院依据(2012)临罗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闫美宇、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天信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进度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的工程进度拔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