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