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余彩霞、林爱明与钟伟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彩霞,林爱明,钟伟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4号原告余彩霞,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林爱明,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建如,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伟琼,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彩霞、林爱明诉被告钟伟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彩霞、林爱明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彩霞、林爱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彩霞、林爱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余彩霞、林爱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登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芷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