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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3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何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山口镇。被执行人:廖XX,男,19X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山口镇。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廖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合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标的款86731元。本案执行标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34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盛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俊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