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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执民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浙江连国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浙江连国铜业有限公司,浙江赐隆铜业有限公司,罗克连,王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2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596148,住所地:衢州市西安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益民。被执行人:浙江连国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0679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八路31号(衢州市东港柯城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罗克连。被执行人:浙江赐隆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0678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八路35号(衢州市东港柯城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罗哲连。被执行人:罗克连,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王文英,女,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连国铜业有限公司、浙江赐隆铜业有限公司、罗克连、王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517010.1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204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建国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柴青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