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湖北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廖洪林、湖北洪林华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廖洪林、湖北洪林华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23-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廖洪林、湖北洪林华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洪林华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武昌支行账户05×××49���存款¥81624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