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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栾俊波与被执行人武汉世华智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栾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栾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为申请执行人缴纳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执行人个人承担应缴部分;二、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63.21元;三、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四、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1月工资1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103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