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胜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390号原告: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万良。被告:陈胜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