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朝与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刘朝。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诉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朝承担。审 判 长 陈书冉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代理审判员 夏 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