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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六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姜玉凤诉张庆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凤,张庆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45号原告姜玉凤委托代理人佟庆明被告张庆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凤与被告张庆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