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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合浦县第X中学宿舍。被执行人:张X,男,19XX年X月X日,汉族,教师,住合浦县第X中学宿舍。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合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标的款24000元。本案执行标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29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盛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俊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