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市城区佳益物资经营部与被上诉人襄垣县银润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某、陈某、韩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城区佳益物资经营部,襄垣县银润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向阳,陈书良,韩红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城区佳益物资经营部,住所地:长治市城区凯丰市场5排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清,系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鹏荣,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垣县银润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襄垣县善福乡郄家烟村。法定代表人李志伟,系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爱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良,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红彪,男,汉族。上诉人长治市城区佳益物资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市城区佳益物资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李文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鹏荣,被上诉人襄垣县银润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姜爱平,被上诉人李向阳、陈书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韩红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郜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