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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陈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小名何小某,男,现年41岁,1971年7月8日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自2005年5月7日至2008年5月6日止。2012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梁永勃,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现年26岁,1986年11月27日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中专文化,中铁17局职工。2012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艺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某,男,现年41岁,1971年5月4日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12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淑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永勃、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艺瀚、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何某某、李亚楠犯罪情节轻微,审理中,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执法民警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得到受害民警的谅解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伙同康长波(已作行政处理)四人饮酒后在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财富街悦豪娱乐城因沙发和电梯的毁损问题与悦豪娱乐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民警刘治平、魏宗利出警到达悦豪娱乐城后,双方仍争执不休,在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拒不出示身份证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的情况下,民警当即传唤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四人去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当车行至虢镇东门加油站附近时,李某某趁民警不备跳下警车,并打开警车后门让何某某等人逃跑,在民警刘治平、魏宗利停车制止过程中,李某某用皮带抽打威胁民警魏宗礼,何某某、谭某某共同将民警魏宗利压倒在地,并进行围攻和谩骂,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经法医鉴定魏宗利因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右手背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赔偿了魏宗利的经济损失,魏宗利对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20日23时23分,悦豪娱乐城工作人员电话报称有几个顾客喝酒后损坏了悦豪娱乐城的沙发和电梯,与工作人员发生了纠纷,要求出警。2、公安干警刘治平、魏宗利证实,2012年11月20日他们和协警刘展江在陈仓公安分局东大街派出所值班期间,当晚23时45分许,他二人驾驶“陕C01**警”牌面包车处理完一起报警后回东大街派出所途中,所内值班协警刘展江打电话告知他们悦豪娱乐城工作人员电话报称有几个顾客喝酒后损坏了其悦豪娱乐城的沙发和电梯与工作人员发生了纠纷。他们到达悦豪娱乐城大厅后,现场有四个男子,其中三个人说话类似四川口音,娱乐城大堂经理和服务员告知他们,该四个人是中铁17局的工作人员,将其娱乐城的沙发和电梯损坏后不承认,并借酒吵闹、推搡服务员。他们在现场见到该四个人和服务员拉拉扯扯,大声骂娱乐城工作人员,他们进行了劝解,在他们调取娱乐城的监控录像时,李某某冲进吧台谩骂工作人员,其他三个人也情绪激动,再次发生撕扯,他们劝解后询问该四个人的身份信息,该四个人不出示其身份证件,也不告知其身份信息。他们遂传唤该四人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该四个人不配合他们,在拉劝后随他们下楼梯时,谭某某在刘治平身后推了一把,下楼后四个人拒不上车,在被逐一拉上车向东大街派出所行驶途中,该四个人辱骂、威胁他们,行驶到159处加油站北侧100米处时,李某某猛拉开了车门,他们紧急刹车,李某某跳下车后拉开车后箱门,其余三人跳下车企图四散逃跑,在他们拦截时,李某某从其腰间抽出皮带威胁和击打魏宗利,后何某某、李某某抱住魏宗利踢打和撕扯致魏宗利倒地,在刘治平制止时用皮带抽打和脚踢刘治平,后在一名过往出租车司机帮助下,他们抓住了其中2个人,另2人逃跑后被抓获。造成魏宗利的两个手背被皮带打伤,左手拇指青肿,右前额血肿,警服右裤兜被撕破,衬衣3个扣子被撕掉。3、证人刘小军证实,他是悦豪娱乐城运营总监。2012年11月20日23时许,其悦豪娱乐城内四个顾客因喝酒后损坏了其悦豪娱乐城的沙发和电梯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其中结账的客人说其是中铁17局的,发生纠纷后该四个人在大厅吵了半个多小时,他让工作人员杨帧报了警。公安民警到来后,该四个人和民警吵,骂民警,民警要把其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时,其都不愿去,在下楼梯时有人推了民警,下楼后,其都不愿上警车,闹了十几分钟时间后民警将四个人弄上车开走了。4、证人杨帧证实,他是悦豪娱乐城大堂经理。2012年11月20日23时许,四个顾客损坏了悦豪娱乐城的沙发和电梯后不承认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他打电话报了警。公安民警到来后,该四个人在大厅呐喊吵闹,民警要把其带到派出所处理,四个人都不愿去,下楼梯时其中一个人推了民警一把,下楼后,四人都不愿上警车,其中一个还睡在地上,民警将四个人推上警车开走了。5、证人王红丽证实,她是育才大酒店停车场管理人员。2012年11月21日凌晨,一辆面包警车停在悦豪娱乐城门口,警察从悦豪娱乐城带下来几个人不愿上警车,被警察拉上了车。6、证人王军军证实,2012年11月21日凌晨,他在开出租车营运中,行至虢镇南环路加油站附近时,见一辆警车闪着警灯停放着,有四个男的和二个穿警服的警察,其中三个男的将一个警察按倒在地,另一个男的抓着一个警察的衣领,警察给他说其是虢镇东大街派出所的,让他把一个抓警察衣领的人抓住,他照办了,这时,把另一个警察按倒的三个人散开跑了,二个警察追赶着抓住了另外一个人,将他们拉走了。7、证人康长波证实,2012年11月20日晚,他们8、9个人吃完饭后他和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在育才酒店旁边一家KTV唱歌后,工作人员说他们弄坏了沙发和电梯和保安发生了撕扯,工作人员报警后警察来了,要他们的身份证,他们都说没带,警察要带他们去派出所,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不配合,不上警车,保安和警察推他们上车后,在车上他们起哄,用脏话骂警察,在半路上车门被李某某打开后,其余三个人跑时,他被一个警察抓住让一个出租车司机看住,李某某把自己的皮带抽下来和警察对峙,何某某抱住警察头、谭某某抱住警察的腿撕扯,警察倒在了地上,后他和谭某某先被抓住带到了派出所。8、辨认笔录证实,经康长波辨认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2012年11月20日晚参与了谩骂、撕扯执法民警;经谭某某辨认李某某2012年11月20日晚参与了谩骂、撕扯、用皮带抽打执法民警。9、陈仓医院诊断证明和法医学鉴定证实了魏宗利的伤情。10、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被告人李某某并供述在民警带他们去派出所途中,他跳下警车后,打开车门让大家跑,在民警抓他们时,他用皮带吓唬民警、何某某和谭某某把一个民警抱倒在地。被告人谭某某并供述在娱乐城民警带他们下楼时,他在民警刘治平后面推了一把,在民警带他们去派出所途中,在轿车上,他们用脏话骂民警,车门打开后,他在下车跑的时候,高个子民警(魏宗利)将他抱住后,他反抱住民警往倒摔,何某某也给他帮忙摔那个民警,一同倒在了地上。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身份及年龄。12、赔偿协议和受害民警谅解意见证实,案发后,各被告人共同赔偿了受害民警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民警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伤执法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有前科劣迹,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从严惩处。但被告人何某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赔偿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可对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谭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止)。三、被告人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另行裁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有祥人民陪审员  任瑞治人民陪审员  周乃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