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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金祖权与何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权,何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79号原告金祖权。被告何超群。原告金祖权诉被告何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因原告金祖权逾期未补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150元,由原告金祖权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