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国维、周雨、陈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国维,周雨,陈功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滕明福,理事长。被告唐国维,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周雨,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陈功成,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国维、周雨、陈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还清借款为由,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花桥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茂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相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