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徐庆乔与陈林华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庆乔,陈林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庆乔。委托代理人:俞天天。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林华。再审申请人徐庆乔因与被申请人陈林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的(2012)浙甬商终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庆乔申请再审称:(一)借款100万元未交付。借条和收条与借款人施某、证人胡某、徐某的证言矛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交付了100万元。(二)本案二审未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未能依申请人请求依职权调取借款交付地道路监控录像和认定证人胡某、施某等证人证言证据。(三)在存在犯罪嫌疑情况下,本案未依职责移送公安机关。本院认为:(一)关于100万元是否交付问题。被申请人陈林华提供的2011年12月8日的借条和收条系原件,借款人施某均认可其真实性。申请人徐庆乔对该借条及借条上自己作为担保人签字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陈林华已经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二)关于相关证据调查收集问题。申请人申请调取的道路监控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交付款项的事实,故二审时法院不予调取恰当。证人胡某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人施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二审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合法。(三)关于本案涉嫌犯罪问题。从一、二审查明的情况来看,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与借款人施某恶意串通,采取欺诈等手段使再审申请人徐庆乔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如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可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解决。故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徐庆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庆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代理审判员 何传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