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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季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