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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朱志勇与王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志勇,王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责人:杨吉辰。上诉人朱志勇因被上诉人王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3)嘉桐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志勇又于2013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志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代理审判员 陈  远代理审判员 倪  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