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汪继娟与沈国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继娟,沈国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汪继娟。被告沈国明。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兰惠家园6幢6-1号。负责人王松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广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继娟诉被告沈国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继娟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