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焕成诉孙广永、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成,孙广永,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828-1号原告李焕成。被告孙广永。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成与被告孙广永、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焕成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焕成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对被告刘杰所有的车号为鲁QXXX**号轿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李焕成负担。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