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伟东与叶瑞麟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东,叶瑞麟,李连东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4-19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1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4月17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5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谢伟东,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焕荣、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瑞麟,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博罗县。第三人李连东,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叶瑞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东诉被告叶瑞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伟东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瑞麟及第三人李连东共有的位于博罗县福田镇社区居委会福昌屋小组鹅房岭(即福田镇福徐路)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瑞麟及第三人李连东共有的位于博罗县福田镇社区居委会福昌屋小组鹅房岭(即福田镇福徐路)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88、00××89号)及权属人为被告叶瑞麟的上述地段的国土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10)160007号]。二、查封原告叶伟东提供担保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樟村中坊新宅东三巷14号的房产(粤房地证字第××号)。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本院查封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