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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罗健,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汉族,生于1940年3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