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罗健,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汉族,生于1940年3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