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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钱珠月与钱嘉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珠月,钱嘉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钱珠月。委托代理人:魏信云。被告:钱嘉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珠月与被告钱嘉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同一起交通事故的需一并审理的另一案原告王月昂的伤残等级及用药关联性进行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莎莎 百度搜索“”